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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预售房资金

芜湖日报  2013-10-10 09:35

[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市区日前开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新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从10月1日起实行。据了解,这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记者昨日获悉,市区日前开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新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从10月1日起实行。据了解,这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我市新近出台《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全程监控管理,该办法市属四县参照执行。新办法规定,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从10月起新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实行监管预售资金,直到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提交《芜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和《芜湖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为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网上下载《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与市房屋开发办、监管银行签订三方书面协议,按照每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协助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预售房现金,同时依据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购房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入;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此外,参与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芜湖分行应与市房屋开发办签订《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共同确定具体承担预售资金监管的支行,由市房屋开发办在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截至目前,市住建委已经组织全市42家监管业务银行和120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了统一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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