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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须“先补后占”

安徽日报  2013-07-02 09:47

[摘要] 记者6月27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保经济发展、保耕地红线,该厅日前下发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一律禁止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投资开发。

记者6月27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保经济发展、保耕地红线,该厅日前下发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一律禁止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投资开发。

近年来,我省积极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项目,在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和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耕地后备资源的日益稀缺,补充耕地出现了项目类型单一、新增耕地质量不高和利润分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我省要求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一般在一年内恢复利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组织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先补后占”。

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县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事先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同时要做好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数据库的衔接,确保项目区地类清楚,面积准确。补充耕地项目验收须严格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新增耕地面积大于200亩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三级验收制,即由县级(包括县级市、区)初验、市级(含省直管县)复验和省级最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验收确认批复,新增耕地的质量不得低于周边耕地的质量水平。

此外,我省还特别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其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属于县或市级政府所有,任何地方不得以分配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进行利润分成,也不得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为投资人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指标出让价款应全额汇入同级财政耕地开垦费专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一律禁止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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